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豪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建豪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毛重0.24公克,後經甲醇洗下袋內殘留鑑驗)係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
5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條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佐。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殘渣1小包(驗前含袋毛重0.24公克,經使用2ml甲醇洗下袋內殘留鑑驗),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甚明,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吸食器4組及殘渣袋1個,均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107年度毒偵字第87
6號卷第29頁反面、107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卷第29頁反面、107年度毒偵字第3438號卷第4頁反面),且均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故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編號│扣案物│扣案時間│偵查案號││││(民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甲基安非他命1包│107年1月28日16時│107年度毒偵字第947號││││35分許││├──┼────────┼─────────┼───────────┤│2│吸食器1個│107年1月18日11時│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35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時40分許)││├──┼────────┼─────────┼───────────┤│3│吸食器1個│107年2月1日13時│107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40分許││├──┼────────┼─────────┼───────────┤│4│殘渣袋1個│107年2月1日13時│107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40分許││├──┼────────┼─────────┼───────────┤│5│吸食器2組│107年5月19日8時│107年度毒偵字第3438號││││3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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