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3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0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欣哲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王曉英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彰化縣彰化市,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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