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9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528號

債 權 人  鄭力綺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送

           達地址)             

債 務 人  丁玟 文  住○○市○○區○○○街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附表標的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案外人 白心瑜桃園大業郵局之存款債權。雖債權人以前開帳戶為借款時款項匯入之帳戶,惟該帳戶形式外觀確為第三人所有,依上開說明,系爭動產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對該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葉作鵬

附表:白心瑜對桃園大業郵局之存款債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