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7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727號

債權人 陳雪金

債務人 許偉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後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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