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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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蘇 晉弘 債務人 蘇瑞 成債務人 陳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伍仟零陸拾捌元及⑵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 蘇晉弘 於就讀高苑工商、東方技術學院時,邀同 蘇瑞成 、陳秀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年11月15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4,60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4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秀華、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5,068│晉弘、蘇瑞│0月15日起│││││元│成││││├──┼───┼─────┼──────┼──────┼───────┤│002│新臺幣│陳秀華、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9,541│晉弘、蘇瑞│0月15日起│││││元│成││││└──┴───┴─────┴──────┴──────┴───────┘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秀華、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68│晉弘、蘇瑞│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秀華、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541│晉弘、蘇瑞│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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