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
度屏簡字第47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2,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