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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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劉家榮 律師即 郭伋 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聖丰信鴻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參辦,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選任郭伋遺產管理人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並考慮原告當事人欄之稱謂,是否加註「遺產管理人」之身分。
二、請提出被告信鴻汽車材料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與被告陳聖丰2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郭松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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