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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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97號受罰人即清算人甲○○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百省企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7年2月12日承認清算人所編造之清算收支表及清算損益表,此有股東承認書在卷可稽。而受罰人即清算人遲至97年2月29日始向本院聲報(卷附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參照),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