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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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8號原告 陳祐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含附件)之繕本或影本到院,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