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3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睿彬林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叁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伍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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