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原告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侯莘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澤霖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770元(陸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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