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嘉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益
訴訟代理人  林濬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地國際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58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林濬昶之委任狀,本件前提出之委任
  狀僅係法定代理人委任,而原告為法人,故委任狀應載明公
  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委任,並蓋公司大小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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