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嘉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益
訴訟代理人 林濬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地國際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58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林濬昶之委任狀,本件前提出之委任
狀僅係法定代理人委任,而原告為法人,故委任狀應載明公
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委任,並蓋公司大小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