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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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60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理人 魏文洋 債務人 劉林瑞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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