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4月21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
人借款170萬元,並於民國94年4月29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3.285%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6年7月28日,擔保品並
已遭聲請人執行拍定,拍定後尚欠本金119,475元及自98年12月1日起之應付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