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戊○○、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王柔云 (原名: 潘王麗珍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王柔云(原名:潘王麗珍)之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乙○○、丙○○、戊○○、丁○○、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