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書、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書、98年度審竹簡字第912號判決書及98年度審易字第645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竊盜未遂│竊盜│竊盜│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註│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5月(註│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註)│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6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款│││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4月21日下午│98年4月21日下午4│98年6月23日凌晨4│98年6月23日凌晨5│98年4月19日晚間│98年6月22日晚上│││4時許│時許│時許│時許│10時│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及案號│第2301號│第2301號│第4876號│第4876號│字第1184號│字第1431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84│98年度訴字第284│98年度訴字第207│98年度訴字第207│98年度審竹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64││事││號│號│號│號│912號│5號││實├──┼────────┼────────┼────────┼────────┼────────┼────────┤│審│判決│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98年8月14日│98年8月14日│98年8月31日│98年12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訴字第284│98年度訴字第284│98年度訴字第207│98年度訴字第207│98年度審竹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定││號│號│號│號│912號│645號││判├──┼────────┼────────┼────────┼────────┼────────┼────────┤│決│確定│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98年9月21日│98年9月21日│98年9月28日│98年12月11日│││日期│││││││├──┴──┼────────┼────────┼────────┼────────┼────────┼────────┤│備│經本院98年度聲字│經本院98年度聲字│經本院98年度聲字│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470號將編號1│第1470號將編號1│第1470號將編號1│第1470號將編號1││││註│至4定應執行刑為│至4定應執行刑為│至4定應執行刑為│至4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