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3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30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302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美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黃美智前有經論罪科刑多次施用毒品之犯罪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無法戒除,再次施用毒品,所為自非可採;及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服務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