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永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6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永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邱永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2業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桂大永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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