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8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賴英琪 債務人 谷中豪
一、債務人賴英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英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谷中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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