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6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林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盛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