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查被告甲○○、蔡涵煜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26458號偵查在案,扣案內含白色晶粒之吸管1截(淨重0.005公克),該白色晶粒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85年1月15日北市警刑鑑毒字第0667號鑑驗通知書在卷為證,惟依贓證物品清單所示,該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2人所有(該號偵查卷宗第48頁),然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並未陳明係就何名被告為本件聲請,是本院無從宣告沒收銷燬,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