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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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陳寶城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即附表編號1、2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土地(苗栗縣銅鑼鄉盛隆段)1992地號土地2987地號土地3995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