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等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楊孟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順良 間確認派下權等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請查報:①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市值各約多少?②被告於前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為何(依原告檢附之原證四計算)?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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