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九號
被告己○○
乙○○原告戊○○
丙○○丁○○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法官張桂美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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