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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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收人 林佩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綉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