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2號原告 吳斌豪 被告 吳宜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報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範圍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9月17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約略占用之面積,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2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