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陳順美
余富 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煌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6
9萬5,8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蔡煌泉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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