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宗翰
邱文儀 被上訴人即原告 湯日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1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