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01號原告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振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