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林錦田
林青桞 林坤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彬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本件原告林錦田等3人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0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6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共為6分之4,該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2,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所有比例:702×9600×4/6=4,492,800),應繳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