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丁○○
戊○○被告甲○○
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雅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