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與女友 林泓辰 所生之男嬰尚未取名及及入籍,故請求准許被告具保,以妥善安排其女友其男嬰之生活等語。
二、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疑重大,且於涉嫌上開偽造文書案件遭通緝期間,再犯本件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加重強盜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羈押被告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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