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告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維昆 被告華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