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田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又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台端服務所留存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