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 陳貴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滿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業經屏東縣政府列冊管理,管理原因為未辦繼承登記。故請①提出楊滿興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②陳報其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③陳報有無選任楊滿興之遺產管理人(若有請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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