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一號
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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