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18號
原 告 張朝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