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18號
原   告  張朝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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