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1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麥克.安東尼.哥西亞即MichaelAnthonyGarci
a艾琳.林.哥西亞即ErinLynGarcia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盧湖德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梅芬 法定代理人(即被收養人生母)
吳綉茹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島阿鳳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書(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收養契約書(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三、本件收養人為外國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