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徐仁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仁崇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16日止累計202,
009元未給付,其中183,576元為本金;17,14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仁崇於民國105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9
5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16日止累計914,154元未給付,其中834,503元為本金;78,658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仁崇於民國105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16日止累計265,415元未給付,其中241,056元為本金;22,566元為利息;1,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仁崇│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183576││1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徐仁崇│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834503││1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徐仁崇│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241056││1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