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89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陳千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