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69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吳瑞中 債務人 林育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69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8886│林育誠│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週利率百分之11│││元││6月06日││.70│├──┼──────┼─────┼──────┼─────┼───────┤│002│新臺幣26164│林育誠│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週利率百分之13│││元││6月09日││.19│├──┼──────┼─────┼──────┼─────┼───────┤│003│新臺幣52612│林育誠│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週利率百分之15│││元││7月05日│││└──┴──────┴─────┴──────┴─────┴───────┘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8886│林育誠│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6年06│││元││6月06日││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002│新臺幣26164│林育誠│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6年06│││元││6月09日││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003│新臺幣52612│林育誠│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並按月計付逾期│││元││7月05日││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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