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2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相對人即債務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燕岑 相對人即債務人董紀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柒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