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聲字第52號
抗 告 人 柯欐潔
代 理 人 林美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盈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