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李界廷
訴訟代理人  李鳳龍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購物分期約定書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