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陳秀夫

陳美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

被告 劉明照

劉錦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6號刑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黃鴻達

法官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