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啟進 、特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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