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啟進 、特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