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請人 陳張穗
代理人 陳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陳季妤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5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0168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