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請人 陳張穗

代理人 陳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陳季妤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5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0168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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