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魯柏廷 送達代收人 李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翠樺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0鄰○○路000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