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孟芬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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