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532號債權人 蔡志文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東毅 、 陳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惠玲